中保函发〔2024〕97号
协会各会员单位:
经第四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印发《行业营养创新平台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5日起实施。
中国保健协会
2024年9月27日
行业营养创新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行业整体营养科研和创新能力提升,规范行业营养创新平台活动,推动行业营养创新可持续发展, 根据《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关于区域性营养创新平台建设的通 知》以及《国家卫健委食品司关于支持开展行业营养创新平 台建设的复函》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业营养创新平台,是指由中国保 健协会(以下称协会)牵头建设的、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旨在推动营养领域的学术研究、产品研发和产业转化的平台。
第三条 行业营养创新平台应当贯彻落实《国民营养计 划(2017-2030)》 和《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为发 展新质生产力和促进高质量发展服务。
第四条 行业营养创新平台应当在以下方面开展活动:
(一)营养科技转化应用研究;
(二)营养产业发展研究;
(三)营养政策标准制定;
(四)营养健康数字化建设;
(五)营养人才培养;
(六)营养科普宣传;
(七)营养国际交流合作。
第五条 参加行业营养创新平台活动,坚持自愿、合作、 诚信、互利原则。
第六条 协会应当聚焦实施健康中国合理膳食行动与国 民营养计划,发挥好行业组织作用,制定建设方案,加强统 筹协调,充分发挥参与单位各自的资源和技术等优势,力求 产出务实成果。
第二章 行业营养创新平台的体系
第七条 行业营养创新平台由行业营养创新基地、行业 营养创新中心和行业营养创新实验室组成。
第八条 行业营养创新基地、行业营养创新中心和行业 营养创新实验室,实行备案制。
第九条 行业营养创新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具体的营养创新规划目标;
(二)有正在进行的营养科研项目;
(三)有参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团体标准制修订 成果;
(四)有营养科技方面的专利;
(五)连续二年营养科研投入超过 500 万;
(六)有营养领域国家级科技成果。
第十条 行业营养创新中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营养科研特色优势;
(二)具有科研服务辐射能力;
(三)具有营养人才培养功能;
(四)具有科研资源整合能力;
(五)具有省部级营养科技成果。
第十一条 行业营养创新实验室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营养科研目标;
(二)有高水平学术带头人;
(三)有良好科研设施条件;
(四)有稳定科研经费投入;
(五)有营养领域科研成果。
第十二条 行业营养创新基地、行业营养创新中心和行 业营养创新实验室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行业营养创新平台备案报告;
(二)备案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能够说明符合备案条件的资料。
第十三条 协会应当适时组织专家通过现场走访等方式, 对备案主体的运行状态和资料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对 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确认正式纳入 行业营养创新平台,并公布名单。
第十四条 获得备案的行业营养创新基地、行业营养创 新中心和行业营养创新实验室,应当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积 极参与营养产业发展研究、营养政策标准制定、营养人才培 养和营养科普宣传,在营养科技转化应用研究、营养健康数 字化建设和营养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积极贡献。
第三章 行业营养创新平台的运行
第十五条 行业营养创新平台建设,应当以营养创新为 目标,形成以行业营养创新基地为主体、行业营养创新中心 为依托、行业营养创新实验室为骨干的行业营养创新发展新 格局。
第十六条 纳入行业营养创新平台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为 行业营养创新基地、行业营养创新中心和行业营养创新实验 室的正常运行,提供资金保障、技术支撑、后勤服务和产学 研合作等配套条件。
第十七条 行业营养创新基地、行业营养创新中心和行 业营养创新实验室,应当聚焦明确的营养创新产品,包括新 食品、新原料、新技术、新工艺等。
第十八条 鼓励行业营养创新基地、行业营养创新中心 和行业营养创新实验室,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龙头 企业,开展营养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解决重大营养科学问题。
第十九条 支持相关部门和地方将行业营养创新基地、 行业营养创新实验室、行业营养创新中心纳入国家和地方科 技创新体系,委托科研任务,给予必要的经费、科研条件、 成果转化服务和政策帮助。
第二十条 鼓励行业营养创新基地、行业营养创新中心 和行业营养创新实验室之间开展交流和合作,推动技术创新 和成果转化,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促进营养科技不断 升级。
第四章 行业营养创新平台的成果转化
第二十一条 协会创造条件,联合相关基金会或者企业 设立行业营养创新基金,支持行业营养创新平台开展活动。
行业营养创新基金应当重点支持与营养创新成果转化 相关的标准制定、科普宣传等。
第二十二条 协会应当加强专家咨询指导工作,为营养 创新产品提供全方位的评价、鉴定服务。
营养创新产品需要申报国家和地方奖项的,协会应当提 供政策帮助和技术支持。
第二十三条 协会应当加强营养创新成果推介工作,为 行业营养创新产品举办产学研、投融资对接活动,推广行业营养创新成果。
第二十四条 协会支持营养创新成果转化为保健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为企业申请产 品注册或者备案提供政策和技术帮助。
第二十五条 协会支持营养创新成果转化为新食品原料、 新食品添加剂等,为企业申请产品注册或者备案提供政策和 技术帮助。
第五章 行业营养创新平台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协会应当将行业营养创新平台建设纳入主 要工作范围,并积极组织协调实施有关行业营养创新平台的 活动。
第二十七条 协会成立由自愿参加的理事以上单位组成 的行业营养创新平台建设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推进委员 会),负责行业营养创新平台建设工作。
第二十八条 推进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理事长担任,副主 任委员由副理事长兼秘书长以及副理事长单位代表担任。推进委员会应当邀请部分营养专家担任顾问或者委员。
第二十九条 推进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推进委员会 日常工作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处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门小组开展相关专项工作。
第三十条 建立行业营养创新平台绩效评价机制。秘书 处负责组织对科研投入、创新产出、成果转化、原创价值和 实际贡献,包括标准制定、人才培养、科普宣传等,进行绩 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上报国家卫健委食品司以及向推 进委员会通报。行业营养创新平台绩效评价二年一次。
第三十一条 建立年度报告制度。行业营养创新基地、 行业营养创新中心、行业营养创新实验室应当在每年 3 月底 前,将上年度工作情况书面报告秘书处,由秘书处汇总后上 报国家卫健委食品司以及向推进委员会通报。
第三十二条 行业营养创新基地、行业营养创新中心、 行业营养创新实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列入行业营养 创新平台名录:
(一)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或者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不参加绩效评价的;
(五)连续二年没有书面报告工作情况的。
第六章 行业营养创新平台的宣传
第三十三条 协会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行业营 养创新成果的宣传。
第三十四条 行业营养创新基地、行业营养创新中心和 行业营养创新实验室,应当及时向秘书处上报行业营养创新 成果。
第三十五条 建立行业营养创新产品备案制。行业营养 创新产品备案分为以下三类:
(一) 已经完成的行业营养创新产品;
(二)正在进行的行业营养创新产品;
(三)计划开展的行业营养创新产品。
第三十六条 已经完成的行业营养创新产品,备案时应 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研究报告、知识产权证明、科技 成果评价证书或者评价报告、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 计划项目验收意见、市场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专利证书、 植物品种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
第三十七条 正在进行的行业营养创新产品,备案时应 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阶段性的研究报告、科技成果评 价报告、鉴定报告等。
第三十八条 计划开展的行业营养创新产品,备案时应 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项目计划、项目通知、项目合同 等。
第三十九条 秘书处应当将材料规范、完整,且符合营养创新要求的产品,分类列入相应的行业营养创新产品目录, 并根据情况向社会宣传。
第四十条 协会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 涉及营养创新产品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协会开展行业营养创新平台活动,不收取费用。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健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 10 月 15 日起施行。